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渭源县庆坪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3时许,王某某驾驶甘J0***9号“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首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7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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