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住吉首市**路**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从吉首市人民中路新吉首大学出发驶往吉首市文艺路,50分当车行驶至**路**路段,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35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