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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Y****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凉州区云翔小区路段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1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8.11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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