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77********,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湘M4C****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塱心村一大排档处出发,途经樵乐路、佛山大道和魁奇路,至禅城区魁奇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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