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03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S202线张村镇澡堂庄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静脉血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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