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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镇**站**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4时03分,王某某酒后驾驶皖S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利辛县S202线张村镇澡堂庄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静脉血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86.2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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