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社旗县彭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5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从赊店镇出发,欲到社旗县苗店镇,在沿S33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与S239线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33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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