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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王某某驾驶牌号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善县环城北路信合小区驶往永善县玉泉路方向,16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永善县溪洛渡镇金江路红绿灯路口15米路段处被永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94.7mg/100ml。后提取王某某血液送往宜宾市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含量为137.4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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