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9********,回族,高中毕业,修武县**幼儿园体智能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1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 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薛某甲等人在修武县一饭店吃饭期间,王某某饮用两瓶啤酒,吃过饭后,薛某甲驾驶号牌为豫H*****的小型轿车送王某某回家。当晚21时59分许,薛某甲驾车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关口北侧准备停车时,因无法将车驶进停车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驾驶该车辆向左掉头后停车,后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4月13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81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薛某甲、薛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挪动车位、认罚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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