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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_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堡崖根**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0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甘AE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与鑫源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抽取血样。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结果为99.83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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