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031965********,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住卫滨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2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银灰色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平原路由西至东行驶至新飞大道与平原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刑拘在逃人员王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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