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系自主经营者。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位于本市高新区丈八北路国宾中央区7号楼2002室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陕E****6号白色雪佛兰轿车沿丈八北路、科技七路、丈八四路时,适逢交警执勤检查被当场查获。后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血醇浓度为8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量结果等;
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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