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屯农民,住该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家喝了两瓶啤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出行,欲前往其耕种的田地巡视。同日17时50分许,当行驶至查扎公路12公里处时被梅里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97.4 mg/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侦破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酌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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