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镇**街**排**号**,住太原市**区**镇**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23时12分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晋A****V灰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迎泽区沿王家峰南一巷由北向南行驶至王家峰南一巷南内环东街口北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84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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