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1983年因盗窃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前磨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深州市**镇**路口北侧时,被霍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汽车追尾相撞,发生导致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6.65mg/100ml。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酒精含量为256.6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认罪认罚,驾驶电动二轮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较小,且发生事故是由于汽车驾驶人追尾造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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