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职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0301,汉族,大学本科,白城市洮北区**局**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经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5月7日由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5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城市洮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10月11日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白城市洮北区监察委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已判刑)在任洮北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冯某某先后多次承揽工程,期间吴某某授意其妻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受冯某某贿赂款3次现金合计50万元。其中:2009年9月,在其洮北区**家属楼家中,收受冯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2010年12月,在其镇赉县**家属楼家中,收受冯某某贿赂款入民币10万元;在2011年1月,在镇赉县**家属楼家中,收受冯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拟不起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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