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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7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找到珠海市横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陆某某,以做“**通道项目”工程为由挂靠该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联营合作合同。同日,王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佛山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块石购销合同》,承诺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向该司供应10万方石料,并要求****公司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同币种)订金。随后,****公司通过工商银行卡号为201301****转了20万元到**公司中国银行账户70166****公账,同日,**公司通过中国银行623263*******账户将20万元转给了王某某的农业银行622848011********账户。王某某收到钱后分两笔共18.4万转到涂某某62284801*******账户,用于偿还其于2018年以合作做卖沙生意为由向涂某某借的20万元欠款。

2020年6月4日,民警在云浮市**区**街道**时尚酒店抓获王某某。

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还其被诈骗损失的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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