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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7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0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该案起诉至兰陵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撤回起诉,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兰陵县**镇东**村刘某某在收购山湖饭店过程中被王某某诈骗四百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足以证实王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足以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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