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小辛集**楼村一里**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28日,江苏裕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聚麟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后,在金乡县聚麟城市广场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情况下,2015年12月至2017年9月,王某某以江苏裕祥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将金乡县聚麟城市广场项目全部建筑工程(大约32万平方米),分别总包给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15万平方米)、广东捷晨天丰工程有限公司湘达伟华分公司(彭某某,15万平方米)、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某某,17万平方米),又分别与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签订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其中周某某15万平方米、杜某某15万平方米、张某某20万平方米、周某某13.7万平方米,并约定了开工日期;在彭某某、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等人交纳保证金后,一直未能入场,保证金至今未退还,涉案价值3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性不明显,王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_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