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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奉检三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6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上海市**镇**社区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弄**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的授权,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余某乙签订《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镇**村**组土地出租给余某乙用于种植草莓,骗取余某乙的钱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余某乙人民币8万元,并获得谅解。被害人余某乙实际在**镇**村**组土地种植草莓的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证人沈某某、施某某、黄某某、汪某某、余某甲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余某乙出具的谅解书、四团镇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出具的关于**镇**村**组地块的情况说明、关于清理并搬离现种植用地的告知单、户籍资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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