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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香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村,现住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小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0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某系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在丰润区常庄镇门赵庄开发新民居工程,项目名称常香园小区。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等相关售房批准手续的情况下,联系香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销售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隐瞒常香园小区小产权房的事实,通过**房产经纪公司对外宣传70年大产权,开始销售常香园小区项目楼房。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的宣传推销最终将常香园小区已封顶的5号楼8号楼9号楼三栋高层的房屋对外销售400余套,李某某收取房款4000余万元。根据目前调取证据证明,李某某用收取的房款以他儿子的名义在唐山市路北区梧桐府购置两套房产花费400多万元,李某某本人交代其将收取的房款支付建筑总包赵某某工程款1200万元左右,给常庄政府570万元,支付**房产经纪公司佣金300万元,付常香园二期材料款700余万元,还个人贷款800余万元,李某某承认梧桐府房产是用收取房款购买。根据建筑总包赵某某的证词,常香园小区对外销售期间,李某某只向其支付工程款455万元,剩余工程款李某某用85套房屋抵账,经常庄镇政府核实,李某某抵给赵某某的房屋其中六套已经销售给他人。后期经侦查发现常香园5号楼2门902室、8号楼2门601室、9号楼1门1502室和9号楼1门1503室也出现重复买卖的情况。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愿意将李某某支付给公司的佣金全部退还,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李某某前后给香河中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258万元。王某某交代所得钱款用于支付李某某、曹某某的好处费,剩余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和支付员工工资,个人所得1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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