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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官检刑检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国华,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本院撤回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撤回起诉。

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8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借用“云南省***科贸有限公司”名义,到北京与“北京**商贸中心”签订《加工定作合同》,合同内容是生产20万跟“木楸把”,单价7.6元,总价152万。回昆明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落实合同真实性和其自己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有其他生意,并骗周某某合同履行完可以净赚60万元。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诱导下,1998年10月14日,王某某仍使用“云南省***科贸有限公司”名义和周某某(昆明西山**木材厂)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即将《加工定作合同》转让给周某某(昆明西山**木材厂),“合同转让协议”约定转让费是25万元,收取周某某合同转让费12.5万元,王某某收取的转让费均转到其个人的账户,未转入“云南省***科贸有限公司”。1998年10月18日,王某某带周某某到北京准备办理“合同”转让手续,在“合同”转让手续未办理完成的情况下,王某某以昆明有急事为由,携款回昆明,导致周某某未能和北京**商贸中心完成合同交接,周某某回昆明后多次找王某某赔款未果,王某某也未找周某某追讨剩余转让款12.5万,核实合同履行情况。

本案经开庭审理,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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