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因犯抢劫罪、绑架罪,于2003年9月1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号,王某某以给被害人寇某某的女儿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
经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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