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二分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4********,汉族,小学肄业,案发前系北京**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屯,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梅某某,北京市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11月间,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虚构身份,谎称有能力低价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房屋,先后与何某甲、夏某甲、吴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胡某甲、崔某甲、冀某甲、徐某甲、杨某甲、刘某乙、闫某某等12名被害人约定或签订购房协议,骗取被害人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陈某在此过程中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刘某乙、王某乙等2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分得赃款共计人民币2.6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人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同案犯陈某、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他人指使,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帮助他人骗取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退缴的人民币3.9万元移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退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