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西昌市**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三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三台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其挂靠的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四川**置业有限公司解除黑水县知木林团结水电站施工合同的情况下,虚构四川**实业有限公司阿坝州黑水县知木林一、二级水电站建设工程部,并以该单位的名义与汪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协议。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主动退还二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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