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街**号,现住址为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至4月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虚构可以对外分包天津市宝坻区**工程的事实,冒用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与被害人刘某某、陶某某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万元,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8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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