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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徐汇区******室(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林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73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7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孟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王某某与孟某某以人民币78万余元的价格(其中银行贷款人民币61万余元)购买了位于太仓市沙溪镇的碧桂园珑庭**号楼**幢**室房屋,交房日期为2018年6月。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某与孟某某为偿还债务,将该房屋先后以人民币113万元和110万元的价格出售于刘某某、何某某,分别收取二人预付购房款人民币30万元和33万元。2018年3月,王某某隐瞒一房两卖的事实,继续伙同孟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用于归还债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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