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41124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汽车贸易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幢**室,现租住于上海市黄埔区**路**栋**号**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24日至8月24日)。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华菱涟钢要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一台丰田坦途,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双方谈妥,以434000元的价格要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代购一台丰田坦途,2018年7月3日湖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打了一万元定金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账户,7月5日签订了《代购合同》,并按约定又打了224000元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王某某收到款项后,承诺2018年7月13日发车到长沙。到了7月13日王某某根本没按约定发车。到了7月21日,梁某某看到不对劲,立即前往天津自行采购,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王某某退款。在多次催款下,上海**贸易公司法人刘某某退了5万元到公司账上,之后再也没退款。梁某某等人在2019年2月跑到上海找上海**公司,发现注册地址根本没有这家公司。事后,王某某把梁某某微信拉黑,拒不接电话。
2019年6月5日,公安民警在上海将王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认定的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实际履行能力、是否实施骗取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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