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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320号

被不起诉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阜宁**居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陆某某达成关于纪念币的口头购销合同,以承诺收取货款后发货的方式,从陆某某处骗取货款30510元。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缴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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