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无业,现住沂源县**镇**街**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自己在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没有车位的情况下,伪造了7万元的假车位收据,虚构有车位的事实,并将虚构的车位以650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骗取马某某现金65000元。

2、2016年7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自己在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子卖给贺某某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子以52万元的价格卖给靳某某,并骗取靳某某的购房首付款1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1、在案的多份证据之间存有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车位买卖合同系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合同(亦或借款抵押合同),也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被害人马某某处取得多少以及案发前归还多少钱款。2、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被害人靳某某出售房屋之前,是否已经与贺某某签订了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是否已经归贺某某所有,亦不能认定王某某与靳某某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