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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7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镇**街**巷**号,现住山西省孝义市**楼**室,系原宁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一次补侦时间2019年11月6日,一次重报时间2019年12月6日;二次补侦时间2020年1月3日,二次重报时间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17日)。

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1日,张某某与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甲方张某某负责垫资,乙方***公司负责向*****发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供煤。乙方***公司根据发电公司结算的数量,及时将甲方当月所投资货款及以每吨20元的利润打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协议签订后,被害人张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先后向***公司的账户打入煤款105万元、支付180万元银行承兑,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指定的李某某账户打入煤款265万元,以及代王某某支付2万元的贴现费用,合计垫资煤款552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张某某垫资的煤款后,一部分用于购买煤炭给发电公司供煤,另一部分用途去向不明。

***公司自2015年8月5日至10月20日,共计给发电公司供煤34339.01吨,发电公司自2015年9月22日至11月26日,先后给***公司结算煤款5261927.72元。***公司有履行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的协议能力而不履行合同,且只是向被害人张某某支付了140万元的垫资煤款及566520元的利润,剩余垫资的煤款412万元及12万利润未还。被害人多次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索要剩余垫资款及利润,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关闭的理由推脱不能支付垫资款,其本人也变更了联系方式躲避不见。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424万元。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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