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二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7月1日,身份证号码53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家住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协商高校进场做展卖的情况下,仍然以云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呈贡区**被害人卜某某的办公室,与卜某某签订了眼镜进校园展销的活动合同,并收取了卜某某31280元的相关费用,事后,王某某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合同内容,并不愿退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行为,但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予以发还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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