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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群众,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8月18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俊英,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查重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准格尔旗**煤矿和东胜**煤矿的机电设备维修项目缺少资金为由,让於某某投资合伙经营,后王某某与於某某口头达成合作该项目的协议。2014年8月份,於某某将130万元投资款分两笔转账给王某某的机电维修管理人员金某某,金某某将30万元用于**煤矿机电设备维修项目,将100万元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将其中的73.4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王某某离开煤矿,变更联系方式并逃匿,致使於某某无法继续做机电工程,也拿不回投资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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