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路**小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一婷,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0年7月14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海淀区万柳华联地下一层,虚构可以办理万柳华联地下一层美食城商铺租赁的事实,以签订定金协议收取进场费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郭某某1万元人民币、姚隆2万元人民币。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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