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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3021970********,汉族,高中,企业工作人员,内蒙古**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玉泉区检察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

王某某在与被害方签订钢材《供货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冒用他人公司名义、虚构项目工程的主观故意,是否与郭某某存在诈骗的共同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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