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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大学本科,安达市民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路**号**门**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黑龙江省安达市兴晟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人程某某、法人于某某在开发建设学子家园小区时,将学子家园7号楼2单元1001室抵顶给学子家园承建商周某某,用来抵顶建筑款。2016年7月13日,周某某将学子家园7号楼2单元1001室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安达市居民曲某某,曲某某办理了网签手续。2016年11月份,因程某某到期无法偿还王某甲借给其的40万元,程某某、王某甲到学子家园售楼处找到兴晟达公司法人于某某,要将已经抵顶给周某某用作建筑款的学子家园房屋来偿还王某甲的借款,之后王某甲将涉案房屋挂到房屋中介出售,被害人王某乙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中介在王某甲手里购买了此房屋,并于2016年11月25日通过于某某在学子家园售楼处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入住手续,王某乙分两次将21.85万元购房款交给了王某甲。2016年12月份,曲某某发现该房屋被王某乙入住后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曲某某将王某乙和兴晟达公司起诉到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年8月7日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决:曲某某与兴晟达公司2016年7月12日签订的安达市学子家园小区A7号楼2单元1001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兴晟达公司在王某乙迁出该房屋后给曲某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王某乙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迁出该房屋。2019年7月2日,王某甲与曲某某、王某乙达成协议:王某甲给付曲某某27.8万元,曲某某到安达市人民法院撤诉和解,配合王某乙到安达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将网签手续过户给王某乙,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给王某乙。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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