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市**镇**排。因本案于2019年2月19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郝某某在河南省濮阳市**区**大厦**室创办河南**公司,并组织人员以淘宝代运营名义实施诈骗。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郝某某招聘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在内的业务员,以虚构的女性淘宝店主身份,用事先准备好的话术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获取各被害人信任后,诱导被害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缴纳加盟费、店铺推广费等。郝某某一人扮演咨询顾问、技术老师、公司财务,在给被害人开设淘宝店铺、少量下单等行为后即停止推广,以达到骗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至2019年2月止,共骗取张某某、阮某某、汪某某等在内的4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其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案金额为8.3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退缴赃款3.7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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