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0********,汉族,大专,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新蔡县**镇**岗**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9日、2020年9月4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排其“体系内员工”邵某某,成立**(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于融资业务,后**(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登记成立,邵某某为该公司法人。
2018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基金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份与淮安**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商谈为淮安**实业有限公司融资事项,后双方确定以淮安**实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主体,以**(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综合服务商,发行两年期(730天)、年利率为9%-9.8%、总额不超过 1亿元人民币的“淮安**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联系到广东**交易中心作为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通道。
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安排“体系内员工”陶某某携带**(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到淮安准备与淮安**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融资合同,并指使陶某某在淮安当地现刻一枚**(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章。2018年11月23日,陶某某便在淮安市**医院西边云社刻章中心,现刻了**(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邵某某的法人章。后陶某某便使用**(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在淮安现刻的**(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章与淮安**实业有限公司签定定向融资协议,协议中约定服务费为100万元,同时签定一份借款人为淮安**实业有限公司、贷款人为**(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
2018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安排**银行徐州分行工作人员与陶某某前往淮安空港新区实业有限公司,为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一般对公户,作为“募集账户”使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以行业规矩、监管资金为由,从徐某某处诱得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徐州分行对公账户的网银U盾。
2018年12月4日,广东**交易中心初审通过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融资工具并在广东**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产品备案预告。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给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13.6%的销售费用,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负责对外推广销售定融工具。
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3月1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对外销售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融资工具,募集到76名投资人共计6425万元的认购资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指使陶某某使用从徐某某处诱得的“募集账户”的网银U盾,违反合同约定且在淮安**实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募集账户”内募集资金转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累计转走6121万元。在募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为敷衍徐某某催问募集进展、催要募集资金,骗取徐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于2018年12月25日、2019 年1月18日、2019年2月19日从**(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各转500万至“募集账户”,再转至淮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淮安新区支行的账户,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获得募集资金1500万元,剩余4621万元募集资金,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王某某用于支付用于支付销售费用、所谓“体系内公司”房租、人员工资、代付清镇**基金项目的投资人本息等。
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案预告发布后,广东**交易中心多次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提供淮安**实业有限公司的“募集账户”银行流水,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隐瞒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从“募集账户”内转移募集资金至**(珠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事实,一直拒绝提供向广东**交易中心提供“募集账户”银行流水,致使淮安**实业有限公司定向融资的产品一直未能正式成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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