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011970********,汉族,大学文化,系大冶**投资公司**,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4日被大冶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6日至8月26日、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8年7月15日至7月29日、2018年9月26日至10月10日)。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法人代表的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人民政府洽谈投资项目,同年5月3日,大冶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冶市**公寓(保障房)项目一期投资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双方约定由项目开发公司通过出让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项目建设周期预计2年,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大冶市**投资有限公司整体托管经营5年,托管经营期满回购款全部支付完毕,产权移交大冶市**投资公司。

2013年5月27日,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注册成立大冶**开发有限公司,司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负责大冶市**公寓(保障房)项目开发。同年6月25日,**人民政府就经济开发区**村还建楼建设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将**村还建楼A/B地块项目主体变更为大冶**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变更为**公寓,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2013年12月11日,大冶市**局与大冶**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为人民币4981万元,2013年8月30日,大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出让定金人民币2483万元,10月8日,经**政府同意,大冶市**有限公司以项目“三通一平”名义将人民币2483元返还给该公司。2013年9月30日,大冶**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寓(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在大冶市**中心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工程预计总投资约人民币28000万元,湖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向大冶市**中心支付2880万元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该公司以人民币241014046.63元中标,同年11月3日,大冶市**中心将人民币2800万元履约保证金转给大冶**开发有限公司,双方于11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由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公寓工程施工。自2013年至2015年5月间,大冶**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王某某授意先后将收取的2800万元履约保证金大部分转走至其控股的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大冶**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多收取的保证金,加之公司缺乏资金拿回桩基检测报告,无法对施工承包方已完成桩基进行验收,致使工程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环节,到2015年7月工程全部停工。2016年1月13日大冶市**局解除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还款人民币100万元,2016年2月1日还款人民币50万元,2016年7月15日还款人民币300万元,2016年7月27日还款人民币850万元,2018年5月15日还款人民币246万元,共计还款人民币154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冶市公安局没有根据要求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有限公司、新疆**矿业有限公司、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投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金去向进行审计取证,导致该案认定王某某在签订该项目投资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方面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