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73********,汉族,初中,湖南省资兴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路**号新贵华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
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资兴市汇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与该公司员工黄某甲(另案处理)合谋,为获得非法利益,勾结**市**矿业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黄某甲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指使,将事先准备好的高银矿石交给黄某乙,黄某乙再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把高银矿石添加进黄某甲送来的矿石化验样品中,提高含量造成虚假矿石化验结果,骗取结算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获得非法所得后,将一部份非法所得分给黄某甲,再安排黄某甲将小部份赃款分给黄某乙、李某某。上述犯罪行为共造成蒙自矿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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