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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81974********,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2月26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释放。

辩护人马军戍,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至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8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遵化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

遵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薄某某(在逃)的授意下,明知华远世纪城A10标段的部分楼房已被销售,仍然对外签订销售和抵押A10标段楼房,并导致大量房屋出现一房多卖现象,造成民众损失。已查明销售和抵帐楼房共计151套,总价值40973699元,其中重复销售楼房50套,价值7994186元。

本案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我院发现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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