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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失火案)_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镇,住宜章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宜章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五岭镇饶田村“岔路口”自家荒土上焚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某在失火现场向前来打火的村、镇干部承认系自己失火引发森林火灾,森林公安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其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湿地松幼林有林地总面积95.2亩(6.35公顷)。

失火后,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黄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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