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失火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街**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9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钟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庄河市**镇**村**屯后山其母亲的墓地祭祀时,因烧香、烧纸不慎导致**村**屯后山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至**村**屯后山,致被害人白某某所有的林木、被害方**村**屯集体所有的林木不同程度烧死烧伤。经庄河市林业调查与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测,过火总面积14.158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4.1476公顷,均为有林地;非林地面积为0.0107公顷。经大连森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过火林地内林木损失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此次森林火灾造成的林木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1958.3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白某某及被害方**村**屯集体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