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蒙古族,中专学历,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卫生院影像科医师,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来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巴彦塔拉镇小王家村西北处上坟烧纸时,因处理不当引燃附近杂草,火势蔓延至高某乙、高某甲家林地,经王某某与高某乙等人奋力扑救,至13时10分时将火扑灭,此次火灾致4.39公顷林地过火,25棵幼松树死亡。
2019年4月8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王某某主动到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9日,王某某赔偿高某甲5000元,赔偿高某乙妻子牟某某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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