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德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称可以购买他人银行卡予以倒卖牟利。之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先后三次从陈某手中购买9张银行卡出售给徐某某,每张卡获利100元。
2019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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