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吕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小屯路城乡超市南侧小广场内,在出警民警郝某某、刘某某核查案件时,拒不配合民警工作,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造成群众围观。
2019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复印件、报警信息表复印件,航天中心医院门诊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刘某某、叶某某、董某某,吕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在押室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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