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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王明欢)(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宽检刑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权利义务,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9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路宽城交警大队二楼因不满意交警姜某某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交警姜某某发生争吵,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交警姜某某用手机拍摄,后姜某某将陈某某手机抢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为抢回手机,与姜某某发生撕扯,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也与警察发生撕扯,其五人行为造成交警姜某某面部、颈部、手背有划伤。案发后,五名被不起诉人已经同涉案警察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个人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姜某某受伤照片、武警吉林省总队医院门诊病历、申请书及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与涉案警察达成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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