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兰陵县城**小区5号楼4单元401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日重新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0日0时30分许,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朋友刘某某在**小区5号楼4单元401室内被人殴打。接警后,城关派出所指导员苗会成带领出警人员到达现场后,王某某右手手持菜刀,将菜刀举至肩膀位置,出警人员将其制服夺下菜刀。王某某极力反抗,又用手去拿放在电视柜上的剪刀、水果刀,再次被出警人员制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是否明知是处警人员后仍实施了暴力、威胁等妨害公务的行为不能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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