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5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下午,东城派出所民警在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村**路执行职务时,遭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王某甲(另案处理)无理阻拦,并对民警进行冲撞、撕扯,后经鉴定:吴某某体表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张某右手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王某丙体表部及左手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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