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84********,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户籍在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号楼**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自行车至本区**路**路路口时,因违反该路段非机动车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后被害民警陆某某因王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对其强制传唤,过程中王某某脚踢陆某某致伤。经鉴定,陆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基本事实。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区**路**路口处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其拒不配合执法被陆某某传唤,过程中陆某某被王某某脚踢受伤。
3.证人华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区**路**路口处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拦下,其拒不配合执法被陆某某传唤,过程中陆某某被王某某脚踢受伤。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监控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当日妨害公务的情况。
4.人民警察证、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陆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案发时在本区**路**路口进行交通违法整治。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陆某某因外伤致左小腿挫伤,该损伤构成轻微伤。
6.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7.相关病历材料,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体**状况。
8.**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在单位向检察机关反映王某某的相关工作情况及个人家庭状况,希望检察机关能对王某某从宽处理。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的经过。
10.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王某某判处刑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