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5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门口,对执行公务民警黄某某、孟某某进行辱骂、殴打,造成民警孟某某右前臂手腕外划伤,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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